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和科技创新,完善学术评价机制,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163am银河线路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所有师生员工。
第三条 学院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反对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院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存在的问题,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相关调查,并向学院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学院各系部、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本规范及院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论,提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处理建议。
学院根据本规范、院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和院有关部门提交的具体处理建议,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第五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其办公室成员如被举报,或与被举报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特殊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成员不宜参与调查,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六条 接受举报的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同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七条 遵守法律道德。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八条 弘扬科学精神。科学研究以探索真理为目的,倡导求真务实的学风,遵循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
第九条 尊重知识产权。在学术活动中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系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转引他人成果,应该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应当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第十条 坚持诚实守信。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的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规定。学术成果在提交或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当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当对研究成果的整体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报送有关材料要确保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成果评定、相关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 评价公开公正。在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公开科研过程和结果相关信息,充分发挥科研活动的社会效益。对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外界公布。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实事求是的进行分析、评价和论证。
第十二条 实行回避制度。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调查研究、出版、资助申请、评聘和提职等活动中,与其有直接、间接和潜在利益关系的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主动声明,并应当回避。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伪造与篡改。研究成果中存在虚假信息,包括伪造和篡改实验条件、实验数据、实验过程,实验结论或者引用的资料等;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学历学位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标注不实,随意变更项目级别;学生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签字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 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科研成果;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学术成果或实验数据、实验结论、调查结果等行为。
第十五条 一稿多投。发表作品一稿多投或论文主体内容相同,采用不同标题进行多次发表。
第十六条 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成果创作,而在他人的成果中署名,或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盗用其署名;由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学术论文;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
第十七条 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炒作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虚报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
第十八条 泄露秘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事项。
第四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第二十条 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术处理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学术处理包括训诫、撤销研究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撤销学术荣誉称号、取消指导教师的资格,暂缓学术晋升等。学术处理属学院权限范围的由学院进行处理;不属学院权限范围的由学院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通报。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或降职、撤职、留校察看、解聘,开除。
学术处理和行政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举报。举报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并提供证明材料。
举报人可向被举报人所在系部学术委员会举报,也可直接向院学术委员会举报。
第二十二条 系部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查询报告和调查结论须向院学术委员会备案。
院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对可能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在15个工作日内正式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也可会同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共同调查。必要时院学术委员会可聘请院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第二十三条 调查应分别充分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6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院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必要时可以公开听证。
第二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报告提出异议。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第二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
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异议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5位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对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当事人经两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到院学术委员会陈述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申辩权利,委员会代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做出维持或变更处理意见的决定。
复议决定须由委员会代表投票通过,应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形成处理意见后应将调查情况和认定结果书面提交院长办公会。学术处理、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理: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发生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其他影响恶劣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党员,需要进行党纪处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对学生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按照学生工作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学术处理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有关行为,侵犯他人或其他单位权益的,学院在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关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举报人。
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院统一对外发布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163am银河线路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11 年12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