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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am银河线路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8-2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我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冀政字〔20194号)和《河北省高等学校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教〔202068号)等文件精神,并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和《163am银河线路财务管理办法》(校字〔20203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科研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或机构批准设立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基金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经费支持项目和开放基金项目,学校自筹经费安排或资助的科研项目,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学校的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单位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等非政府计划形式委托学校承担的各种研究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以163am银河线路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均为学校科研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的要求合理使用。科研经费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科研处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所在二级单位是科研经费监督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科研项目实施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六条 科研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科研处、财务处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经费审批流程,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收支预算、决算审核及经费会计核算等工作,按项目实行分账核算管理。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后勤管理处负责设备管理以及科研活动形成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统筹安排,提出设备采购建议计划,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签订的合同(任务书)执行项目,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及科研处的指导下,按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预算内容。对于立项单位有经费管理办法及预算要求的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应办法编制预算。横向项目经费按照合同约定或委托方要求合理使用。其它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支出范围一般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以上纵向及横向项目的科研经费均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一)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数据采集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出版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它支出等,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1.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凡确需购置设备的,所购置设备所有权归学校,项目负责人须到后勤管理处登记设备清单,设备由项目负责人保管及使用。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3.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4.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等费用。

5.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6.图书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图书或其他研究资料的购买。若所购图书为自用材料,则所购置图书资料所有权归学校,由项目负责人填写《163am银河线路零星图书采购入库单》一式四份,交财务处、科研处、图书馆及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图书资料室备案,按有关文件规定报销,所购置图书由项目负责人及成员支配使用。若所购图书资料需作为耗材发放给课题组成员以外人员使用,则此部分经费按材料费列支。

7.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以上费用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8.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印刷出版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成果出版费等。

10.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外,实际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要科学合理支出,具体支出范围按照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允许将项目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11.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其发放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2.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算。其他支出一般包括笔墨纸张等办公用品费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三)应纳税金是指非财政拨款的校外科研经费应按国家税务制度和财务制度依法交纳的税金。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预算审核与登记

(一)科研经费到账后,科研处负责核实立项通知书或任务合同书中的经费预算,通知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预算经科研处、校级主管领导、财务处签批后交财务处、科研处备案,负责人自留一份。

(二)财务处依据审核通过的预算明细科目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科研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应当按程序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

(二)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总额不变,项目使用单位之间调整专项预算,或合作单位发生增减变化需要调整专项经费预算时,需按程序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

(三)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出版费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处、财务处审批,项目下达部门在中期检查或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整。

第十四条 按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审核,报科研处、财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和调整须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协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编制时要严格按照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科研处、财务处和审计室审核签署意见后,按验收结题相关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收支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所有科研经费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照相关科研计划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的要求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后,由科研处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文、科研合同、学校相关管理文件统一办理经费确认、拨付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经科研处审核、主管校领导签批后,按照《163am银河线路财务管理办法》(校字〔202030号)、《163am银河线路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校字〔20214号)相关规定办理报销。

第十九条 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支出与项目无关费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对于从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的外拨科研经费要严格按预算、科研合同,并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外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处和财务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外拨经费时,按照合作项目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以科研协作、项目外包等之名,挤占、挪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横向科研课题的主持人应与委托或协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横向科研课题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完成期限及目标要求以及科研经费的主要支出预算明细等内容。按照科研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规范、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凡属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技术培训、技术中介)“四技合同”的横向科研课题,由科研处依据国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其经费运行享受国家和地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税收和奖励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等渠道安排解决。项目课题组可聘用财务助理,所需费用通过课题劳务费安排解决。

第五章 间接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间接经费中的间接成本、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余部分作为项目组绩效支出。

第二十四条 立项下达单位对间接经费比例有限制要求的,或合同双方有约定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比例编制间接经费预算。无明确限制要求或约定的项目,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自然科学类项目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100 万元以上到300万元部分为15%3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人文社科类项目1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40%10万元以上到50万元部分为30%50万元以上部分为20%

第二十五条 间接经费预算一经批复不予调整,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列支,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二十六条 间接经费分配比例

(一)项目间接经费预算不足或分摊不足,应在扣除间接成本费、管理费后,方可分配绩效支出。

(二)管理费原则上按项目到账经费的5%足额提取(纵向项目立项部门有具体要求的,按相应要求执行),主要用于科研管理相关业务费用支出。

(三)间接成本费、人员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

(四)学校作为合作单位的科研项目,间接经费预算应按任务经费占有比例进行分摊。

第二十七条 绩效支出的发放

(一)间接经费中绩效支出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管理,支付给个人的绩效支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项目负责人是间接经费中的绩效支出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要充分考量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研究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三)项目绩效支出在项目执行期间,绩效支出累计发放总额不超过绩效预算额的80%。通过结项验收后发放剩余部分。

(四)具体分配流程如下:

1.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完成质量以及研究成员的贡献度,制定绩效分配方案,填写科研项目绩效分配方案申报表。

2.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是项目的第一责任单位,依据项目申报书及预算回执,直接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绩效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在科研项目绩效分配方案申报表签署意见后,报送科研处。

3.科研处依据项目申报书及经费预算回执等相关规定对项目绩效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无异议后报送学校财务处。

4.财务处按学校相关规定及流程发放项目绩效支出。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绩效指出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一)未及时有效开展研究工作。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三)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结题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四)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六章 结转及结余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根据国家和项目下达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项目进度统筹安排经费的合理开支,适当减少资金的结转结余。项目经费支出进度应与项目研发进度相一致,跨年度发票不予报销。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并通过验收结题后,结余经费主要用于该项目相关研究领域的续研和预研,学校不统一收回,项目负责人负责,财务处监管。课题发布单位对结余经费有明确使用要求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结项两年后仍有结余的,有明确文件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有规定的学校统一收回。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三十二条 凡需购置图书资料的,所购置图书资料所有权归学校,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及图书馆登记,按有关规定管理。所购置图书由项目负责人及成员支配使用。

第三十三条 科研过程中产生的有价值的副产品,作为科研资产管理,其处置收入,项目下达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用于补充学校科研经费。

第三十四条 加强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发〔201616号)、《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9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及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措施》(冀科成市〔201921号)等文件要求执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科研经费管理实行各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结合学风建设和师德教育,加强相关人员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专项培训,进一步明确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科研经费的监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和科研经费内部检查制度,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纳入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范围,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学校将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未尽事宜须参照国家、省市、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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